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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财资发〔202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财政局,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7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资规〔202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规定,请各地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管理工作,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加强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在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
4.《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
5.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在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
2.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四)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备案材料,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资产评估师(含珠宝类)信息,市、州财政局应当向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核实资产评估师(含珠宝类)信息,同时对资产评估师之外的专业人员进行备案。
(五)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州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市、州财政部门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六)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市、州财政部门应于材料完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同时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告(附件6)。公告发布在备案财政部门及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官方网站。
(七)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还应当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
(八)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加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平等享有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管理
(九)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州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1)、《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2),比照本通知第(二)至(三)条的规定,附送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以及其他变更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需要变更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州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十)市、州财政部门应当比照本通知第(四)至(七)条的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对变更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并向社会公告(附件8)。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还应当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
(十一)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分立、转制变更手续的,市、州财政部门应当在社会公告中注明,合并、分立、转制前后机构备案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
三、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管理
(十二)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州财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附件9):
1.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的;
2.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十三)注销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保存。
四、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资产评估机构管理
(十四)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财政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的初审工作,形成初审意见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五、其他事项
(十五)市、州财政部门通过登录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确认,并将备案公告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十六)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十七)本通知自2024年4月11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17〕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
2-2.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
2-3.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
3-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3-2.资产评估师转所表
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5.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6.备案公告
7-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7-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8.变更备案公告
9.注销备案公告
湖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11日